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