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