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