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