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有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四)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