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