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