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