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