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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效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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