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成污染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