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