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七节 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