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七节 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市貌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