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五节 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标识牌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护和弥补;(二)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牢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排除隐患期间,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