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五节 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规范、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配有外文翻译的,外文翻译应当准确规范。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