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规范、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配有外文翻译的,外文翻译应当准确规范。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