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五节 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和有效期限等。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到期后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