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四节 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夜景照明灯设施损坏、断亮、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节日装饰、外体泛光,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