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四节 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临街橱窗、牌匾、单位名称和其他组织的字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装饰灯光,并定期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