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服务功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满足城乡居民所需要的专业市场或者综合市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