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河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城市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