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设施、信号装置、道路铭牌以及线缆、标识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