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路面、道沿石、无障碍设施、桥涵、地下通道、隔离栅栏、防护栏、隔音板、水箅等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在七日内修复和清理。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