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路面、道沿石、无障碍设施、桥涵、地下通道、隔离栅栏、防护栏、隔音板、水箅等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在七日内修复和清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