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对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墙、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