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城区山体、河道开垦种植粮食、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