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