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核心区域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停车费动态调节机制,实施差异化收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