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