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