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