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卡山自然保护区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卡山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五)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护林防火、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工作;

(八)负责普氏野马的监测、繁育、研究、野放等工作;

(九)依法配合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