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避免破坏生态系统、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