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五公里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相协调。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经营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