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已建项目及其设施阻碍野生动物迁徙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或者生态廊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