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设置界线标志和功能区界线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卡山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和功能区界线标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