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尚未生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包括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

(二)服务设施经营权,是指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依法取得的餐饮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物流仓储、数据服务等设施和服务进行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法人,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

(四)桥下空间,是指公路桥梁上部垂直投影下的空间区域,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