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