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