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在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利用隧道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隧道设施设备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