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