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其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