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尚未生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高速公路底层架空空间可以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群众休闲、体育健身等不涉及明火、重型机械的公益用途。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