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情况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