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数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