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隐患排查,并制作完整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出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以及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组织修复,排除隐患。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相关桥梁、隧道开展检测和技术评定,确保其技术状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检测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