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高速公路属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出入口或者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速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污染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对高速公路收费、养护、运营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