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严格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