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湿地范围内建设河岸(湖岸)生态景观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河流(湖泊)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为公众提供休闲游览、生态教育场所。河岸(湖岸)生态景观管理机构,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