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防洪工程、抽水站、岸线管控工程、河道整治和河湖生态修复等水利工程的,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兼顾湿地保护需要,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