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