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