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提示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