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