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